法医尸体检验
法医学尸体检验是法医学鉴定人受政法机关或有关部门的委托,对死者尸体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和剖验,是根据政法机关的要求而进行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的《解剖尸体规则》的规定,需要回答与法律有关的各种医学问题。
尸体检验是法医学鉴定的最重要内容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126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129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第144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145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第146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79)卫教字第1329号】规定:“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 ①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②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③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病理解剖或法医解剖,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向委托单位发出诊断报告,如发现其死因为烈性传染病者,应于确定诊断后十二小时内报告当地卫生主管部门。”
在法医学实践中,法医尸体检验的对象主要是尸体,有时亦可遇见离体器官组织的检验及与尸体检验有关的鉴定书及其声像资料。
法医尸体检验的研究范围:①暴力性死亡的尸体(各种物理性、化学性及某些生物因素引起的并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损害所致的死亡);②非暴力性死亡尸体(猝死或死亡原因不明者);③涉及医疗纠纷死亡的尸体;④工、农业生产中事故造成的中毒死亡尸体;⑤司法机关监护中人员的死亡;⑥危害公众的烈性传染病死亡的尸体;⑦吸毒死亡的尸体;⑧实施人工流产或非法堕胎死亡的尸体;⑨其他可能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
人们的社会活动离不开衣着,我们在研究人体伤亡的过程中,当然也不能回避衣着这一问题。有时,衣着的检验对我们进行个体识别、推断致伤物、了解现场以及分析死因等,常可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尸表检验在尸体检验中占十分重要的地位,同时也是尸体检验的重要组成部分。尸表仔细、认真地检验,有时会对整个尸检结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有些案件通过尸表的检验就可以对剖验结果作出预测性的推断。因此,尸表的检验是尸体检验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法医学尸体解剖是法医学尸体检验工作中极为重要和关键的一个环节。做好尸体解剖工作,对提高法医学鉴定水平、保证检案质量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医尸体检验时,除进行常规尸检外,有些案例在了解案情和死亡经过后,必要时需做局部特殊检验。这些局部的检验有时可起到关键作用,避免导致检案失误,对作出准确的尸检结论有很大的帮助。包括:空气栓塞的检验;脂肪栓塞的检验;气胸、胸壁开放性损伤的检验;心脏传导系统的检验;肺动脉栓塞及相关血管的检验;心肌肥厚的检验等。
实践当中,法医学尸体检验的任务包括以下各方面。
确定死亡原因(cause of death,简称死因)是法医尸体检验的首要任务。死因是指导致机体死亡的某种具体的暴力或者疾病。确定死亡原因的一个重要的内容是区别暴力死(非自然死)、非暴力死(自然死)。暴力死是指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化学性损伤及其他各种物理性损伤等原因导致的死亡。此类死亡常涉及法律问题,一旦发现有犯罪迹象,应当立案侦查。非暴力死是指死者生前存在潜在的疾病,导致其死亡。此类死亡,如猝死等,容易引起人们对于死因的疑问而引发纠纷。此外,还有一些暴力性死亡虽不属于他杀,但究竟是自杀还是事故或者灾害,容易引起质疑,这类尸体也应经过法医尸体解剖及相应其他检验,来对事实加以澄清,以便为相关部门处理问题提供可靠的医学证据。
一旦确定死亡为暴力死,那么就需要进一步判断其死亡方式。死亡方式(manner of death),是指暴力死如何实现,可由他人或由自己施加暴力,或因某种意外造成。分为自杀、他杀和意外。自杀(suicide)是指蓄意地由自己实施暴力手段来终止生命。他杀(homicide)是指由他人实施暴力而导致的死亡。意外死亡(accidental death)是指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因素而导致的死亡。有时经过法医病理学检验后可以确定死亡方式,有时则不能。若经过详细的案情调查、现场勘验和全面系统的尸体解剖及辅助检查仍无法判明的死亡方式,则列入不能确定的死亡方式(undetermined manner of death)。实践中,判断死亡方式至关重要,一旦误判,则可造成冤假错案。实际工作中,法医在判断死亡方式时,需要侦查人员的配合,根据现场勘验、案情调查及所掌握的材料综合分析判断,才能够得出准确的结论。
死亡时间是指人体死亡后经历的时间,即自人体死亡到尸体检验时所经过的时间,又称死后经过时间。法医学上推断死亡时间和死后经过时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般根据现场勘验和尸体检验,法医应提出死亡时间或死后经过时间的推断性意见,这对于侦查人员分析案情、划定侦查范围、判断嫌疑犯有无作案时间等均有很大的帮助。国内外均有大量对死亡后经过时间推断的研究,但由于受到人体内外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精确推断死后经过时间难度甚大。另外,目前使用的一些检测工具、检测方法等在实践中也尚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解决。
损伤时间是指从受伤到死亡所经历的时间。推断损伤时间也是法医学的重点与难点所在。推断损伤时间的基础是要首先确定损伤是生前伤还是死后伤。损伤时间的推断传统的方法主要是通过对损伤组织的宏观改变和常规组织学检查所见进行的。近年来,国内外很多研究者采用了免疫组织化学和分子生物学等技术手段进行研究,并取得了喜人的成绩。但实际应用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
推断和认定致伤物,是根据损伤的形态特征,结合现场,对致伤物的类型、大小、质量以及作用面形状等进行分析加以推断的过程。致伤物的推断和认定,在实践中不仅可以为侦查提供有价值的线索,为审判提供有力的证据,还可以对死亡方式的判断提供帮助。对于多人使用数种致伤物参与的案件,致伤物的推断和认定尤为重要,实际工作中需要判明不同凶器所致的损伤程度如何,涉及法律定罪量刑问题。但在有些案件当中,致伤物的推断和认定存在一定的难度,因为即便是同一种致伤物也可以造成不同形态的损伤,反之亦然,不同的致伤物亦可造成形态极为相似的损伤。因此,致伤物的推断和认定,既要根据案情、现场勘验和损伤形态学的特征,又要结合衣着与其损伤的检验和验证等综合判断,以求所得结论客观而可靠。
法医实际鉴定工作中,时常遇到伤者同时患有某种疾病的情况。在鉴定时,必须明确判断其损伤与疾病的关系。如系二者联合所致的死因,鉴定时需鉴别是以损伤为主,还是以疾病为主。如二者存在因果关系,需要确定损伤为因,疾病为果,还是疾病为因,损伤为果。这不仅仅涉及刑事责任的定罪量刑,还关系到民事赔偿、劳保待遇以及医源性损伤和医疗纠纷等问题的处理。
法医实践中,当遇到无名尸或者碎尸时,侦查部门急需查明死者身份,明确死者姓名、年龄、性别和种族等,进而了解其死前行踪及其社会关系。法医根据尸体的身长、性别、容貌、体格特征、先天或后天获得的异常体征(如色素斑、痣、器官畸形或纹身、整形、瘢痕等)以及体表附着物、衣着及其包内物品和附着物等特点,进行死者个人识别(personal identification of the deceased)。对于一些头面部严重损毁,或者高度变形腐败的尸体,还需要邀请法医人类学或者法医牙科学专家对死者骨骼、牙齿进行检验、认定。有时还需要对死者血型、DNA和毛发等物证进行检验、鉴定,提供个人识别的依据。
医疗纠纷鉴定是法医工作的重要内容和任务之一,尤其是患者已经死亡的医疗纠纷,焦点在于医疗诊治过程是否符合医疗诊治常规,是否存在差错。如不符合医疗常规或存在差错,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者与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解决这类纠纷的核心问题,是查明死因及医务人员是否违反了诊疗常规。因患者死亡所引起的医疗纠纷,必须全面系统地进行尸体解剖,病理组织学检查和相关辅助检验,再结合临床资料和相关的证据综合分析,得出科学合理的鉴定结论,为相关部门正确处理是否医疗事故提供证据。
法医学为各类诉讼活动服务,有时需对损伤与中毒、疾病与中毒的关系作出分析和判断。有时根据案件的需要,需根据尸检所见结合现场勘验和调查,重建死亡当时的情况,即案件的重建(reconstruction of the event)。
法医科根据尸体体表形态学表现、衣着及现场地面情况,判断死后尸体是否被移动,如被移动则表明发现尸体的现场不是死亡时的第一现场,这对侦查工作有相当重要的意义。有时还需要对空难、海难、地震等意外事故或群体死亡的受害者,进行个人识别,为侦查工作或处理善后提供线索和依据。
尸体的体表检验(尸表检验)在尸体检验中是非常重要的,同时也是尸体检验的重要组成部分。尸表仔细、认真地检验,有时会对整个尸检结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有些案件通过尸表的检验就可以对剖验结果作出预测性的推断。因此,尸表的检验是尸体检验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1.一般情况:记录死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身长、体重、种族、发育及营养状况、畸形情况、肤色、纹身、瘢痕、水肿、出血、黄疸等。
2.死后现象:记录直肠尸温、尸斑分布及颜色、尸僵及尸体痉挛的姿势、腐败程度等,以便分析死因、死亡性质和推断死亡时间等。
3.体表各部状态:一般按照从头到足、从前到后、从左到右的顺序,详细检查并记录。头发及头皮状况(有无秃发、头皮血肿、肿块等);两侧瞳孔是否等大,并记录其直径;结膜有无充血、出血,巩膜有无黄染,眼睑有无水肿或血肿;鼻腔及外耳道有无内容物流出(记录其性状及颜色);口腔有无血沫或血性液体流出,牙齿有无龋齿、义齿或脱落(记录其上、下列位置),口唇黏膜是否青紫;唾液腺、甲状腺及颈部淋巴结是否肿大;胸廓形状(平坦或隆起、塌陷),左右是否对称;腹壁平坦或膨隆;背部及骶部有无褥疮;外生殖器有无畸形或瘢痕,处女膜有无新鲜破裂,阴道内有无异物;腹股沟淋巴结是否肿大;肛门有无痔核;四肢有无断肢、残缺或瘢痕;指(趾)甲是否青紫;体表有无残疾或畸形等。
4.体表损伤:体表有损伤者,须检查和记录项:
(1)部位:按标准记录其正确的解剖位置,如右侧面部损伤,应注明距离右外眦若干厘米,距离右鼻唇沟若干厘米等。
(2)类型:根据损伤的基本形态分为擦伤、挫伤、创、骨折和肢体离断等。
(3)数目:可按不同部位或不同类型的损伤来确定损伤损伤数目。对损伤要用明确肯定的数字表明,如一处、两块、三条等;如损伤为群集性、广泛性或散在性,则应注明其范围。
(4)形状:最好使用几何学名词记述,如线形、弧形、圆形、卵圆形、纺锤形、星芒形、犬牙形等;若损伤为不规则形,则应摄影或绘图,并注明其轮廓。
(5)大小:以cm(厘米)或mm(毫米)记录损伤的长度、宽度、凸出于皮肤表面的高度(如肿胀或骨折断端的突出、脱位关节端的突出等)和凹陷的深度等,避免以不确切的大小来比拟(蚕豆大小、鸡蛋大小等)。
(6)损伤形态学特征:要仔细观察体表损伤形态学的改变,根据体表形态学的特征及损伤周围的性状、血液流注的方向、涂抹形态和沾染范围,可判断损伤性质是自杀、他杀还是意外所致;可推断暴力作用的方向;同时还可以推测致伤物,若致伤物不是一种,则应分析哪一种是造成致命伤的致伤物。
(7)颜色:对于表皮剥脱、皮下出血、组织坏死、炎症反应等,要指明其颜色,常常根据颜色的变化可推断损伤后经过时间。
(8)其他:损伤部位附着的异物(如烟灰、泥沙、植物、布片、凶器碎片、铁锈、火药、弹头、头发、组织碎片等),应详细检查并作好记录,然后采取这些异物进行检验,为推断致伤物提供证据。
体表各部位的检查要全面、系统、有步骤地进行。检查按照先静后动、从头到足、由左至右、自前而后的顺序进行。
1.头部
(1)头发:测量发长,观察发型、颜色、分布及数量,检查有无染发、烫发亦或是否假发,观察和检验头发上有无附着物及其种类、数量和分布特点,同时应观察眉毛、胡须的类型及分布特点。
(2)头皮:依次分开头发,检查头皮有无损伤和病变,需要时应剃去头发再仔细检查。
(3)头颅:观察头颅有无变形,用双手挤压头颅前后左右,检查有无骨折。
(4)颜面:观察颜面肤色,检查有无肿胀、瘢痕、损伤及血迹分布特点。
(5)眼:眼睑有无水肿和皮下出血,眼裂开和闭情况,睑结膜、球结膜和穹窿部结膜是否有充血及出血斑点,巩膜有无黄染,角膜是否透明及混浊程度,瞳孔大小,左右是否对称。此外,还应注意检查有无义眼及其特点。
(6)鼻:观察鼻外形是否对称、偏位、塌陷,鼻孔周围有无泡沫及其性状和颜色,鼻腔有无异物、出血和分泌物。
(7)耳:观察耳廓形态及有无损伤,检查外耳道内有无异物、血液、脓液和脑脊液流出。
(8)口腔:观察口的开合情况、口唇黏膜颜色、口角及周围皮肤有无流注的腐蚀痕;检查口腔有无异物、血液及特殊气味,口腔黏膜有无溃疡、出血及损伤;牙齿的特异形状、数目、排列情况及磨损程度,有无义齿、龋齿、汞线,齿龈有无破损及色素沉着;舌尖在口腔内的位置,舌有无咬伤、溃疡及舌苔情况。
2.颈项部
观察及检查颈部是否对称,甲状腺及颈部淋巴结是否肿大,有无肿块及颈静脉怒张;颈部有无损伤、索沟、扼痕及压痕等。如有创口,则应检查创口的部位、数目、方向、深度及有无试切创、创腔内有无异物。如有索沟,则应检查索沟的位置、数目、深浅、方向,有无出血斑点及水疱形成,索沟是否闭锁,有无绳索结扣压痕,多个索沟则要注意是否平行或交叉,索沟间是否有嵴样突起和点状出血。颈部屈伸旋转状态,颈椎有无脱位及骨折现象。
3.胸腹部
(1)胸部:观察胸部外形是否对称,胸壁有无损伤及注射针眼,检查肋骨有无骨折,腋窝淋巴结是否肿大,女性尸体需检查乳房发育情况,有无咬痕、肿块及损伤。
(2)腹部:观察腹部外形是否平坦、膨隆、有无舟状腹、腹壁有无损伤、瘢痕及皮下静脉曲张,检查腹部有无波动感、腹股沟淋巴结是否肿大。女性尸体应检查有无妊娠及妊娠纹。
4.腰背部
观察腰背部有无损伤,腰骶部有无褥疮,臀部有无注射针眼。检查脊柱有无畸形或骨折。
5.会阴部及肛门
观察会阴部及外生殖器的发育状况、有无畸形、有无损伤和病变。男性尸体应挤压阴茎,观察尿道口有无液体流出。女性尸体要观察外阴部有无血痕、精液及分泌物附着;检查处女膜完整程度:是否破裂,是否曾修补,阴道内有无异物,必要时采取阴道内容物备检。对疑为强奸而处女膜未破者,应详细检查处女膜的类型、厚薄、伸展性。
6.四肢
观察肢体的形态、位置,有无肿胀、畸形,有无软组织损伤、骨折和关节脱位。上肢应检查手掌,手中是否抓有物体或附有异物;指甲颜色及是否脱落,甲沟内有无异物(如血痕、皮肉、毛发及衣物纤维等)。当上肢有损伤时,应根据其损伤特点,分析判断是否为防卫抵抗伤。下肢应检查有无水肿、趾甲颜色、静脉是否曲张。女性尸体还应注意大腿内侧有无擦伤和挫伤,精斑、血迹和毛发等附着物。
法医学尸体体表检验中,有些细微损伤或尸体表面附着物、创腔内的异物等用肉眼不能观察和确定,在案情需要时,可借助相应仪器进行辅助检查和特殊检验。
1.X线检查:疑为空气栓塞、骨折爆炸死亡、盲管枪弹创或散弹枪创案例,必要时可行X线检查,了解骨折的形态特征以帮助分析损伤形成的原因和机制,寻找和发现体内弹粒或金属碎片的所在部位。
2.立体显微镜检查:观察衣物服饰损伤部位纱线移位、压扁、断裂变形情况及衣着附着物的种类、性质和特点;观察损伤部位表皮擦伤的形态特征,力的作用方向;观察创腔内异物的种类、性质和特征。如检查电击死案例的电流斑、枪创的子弹射入口和出口等。
3.微量化学检测:如检测持枪射击者手上沉着烟尘的铅、钡、锑等化合物,电击死时电流斑处皮肤金属化微粒,爆炸死亡者尸体沉着物的化学元素测定等。
4.中子活化分析:应用中子活化分析方法测定皮肤表面附着的粉尘,显示皮肤金属化时金属元素等。
5.扫描电镜:如用扫描电镜加X线能谱分析可检测枪弹创皮肤射击残留物、手上沾染的底火粉尘、尸体表面损伤处致伤物的痕迹,电击伤、爆炸伤及化学烧伤引起的改变等。
6.分子生物学技术:如对黏附尸体表面的人体组织和体液等作XY染色体检验,鉴定男女性别。应用PCR(聚合酶链式反应)技术对尸体表面的血痕、精斑或分泌物同一性认定等。
1.对某些肉眼观察不清的细微损伤,如口鼻部及大腿内侧的表皮剥脱和皮肤上细小的附着物等可使用放大镜帮助观察。
2.疑有皮下出血的部位应切开检查以便与尸斑相鉴别。若切开后见组织内有凝血则可视为皮下出血。臀部等肌肉丰满部位宜深切检查。有时除出血外还要检查肌肉的受损情况,包括程度及范围等。
3.有些损伤,在伤后短时间内不易观察,待过一段时间后则较易观察,如表皮剥脱、枪弹损伤时皮肤挫伤轮等待干燥成皮革样化时较易观察。
4.注意体表较隐蔽部位的检查,如腋窝、会阴部等处。
5.枪弹创和刺创,仅作尸体外表检查则不完整,必须结合尸体解剖逐一完整地检查。
6.碎尸、爆炸死亡等特殊类型尸体的体表损伤检查可按尸块检验,与解剖验查同时进行。
7.尸体表面损伤取材时应注意尽量不影响尸体外貌,可作梭形或棱形切口取材,然后缝合。
8.进行尸体表面检验时仍须注意收集有关物证,如创腔异物和损伤处的附着物等。
9.尸体表面检查不能解决死因等问题时,必须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
法医学尸体解剖是法医学尸体检验工作中极为重要和关键的一个环节。做好尸体解剖工作,对提高法医学鉴定水平、保证检案质量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确保法医鉴定质量,法医病理学尸体解剖应争取尽早进行,尸体解剖时应力求做到全面、系统。实践证明,仅做尸体表面检验或做局部尸体解剖,易导致误诊、漏诊,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所谓全面、系统的尸体解剖是指,不仅应剖验颅腔、胸腔、腹腔三大腔,还应剖验颈部、脊髓腔、盆腔及其他需要解剖的部位,以查明疾病或损伤的部位和范围。法医学尸体解剖一般以剖验颅腔、胸腔、腹腔、盆腔及颈部最为常见,其他诸如脊髓腔、关节腔、骨骼和软组织只有在需要的时候才进行剖验。
虽然法医学尸体解剖与病理学尸体解剖在技术操作方面基本相同,但由于解剖对象、目的和要求不同,故具体尸解方法步骤不尽一致。因此,每一案例在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前应认真分析,采取适当的尸体解剖术式和程序,并在必要时采用一些选择性检验方法。
1.解剖术式(图2-1)
(1)直线切法:从下颌下缘正中线开始,向下沿颈、胸、腹正中线绕脐左侧至耻骨联合上缘切开皮肤及皮下组织。必要时可自此向一侧或两侧腹股沟延长。一般常用此法。
(2)T字弧形切法:先从左肩经胸骨上切迹至右肩峰做一弧形横切口,再在该弧线中点向下作直线切口,绕脐左侧至耻骨联合上缘。此术式的优点是可保持颈部外形完整。
(3)Y字切开法:分别从左右耳后乳突垂直向下切至锁骨上缘,再向前内方切开至胸骨切迹处汇合,其余胸腹部切口同直线切法。颈部有损伤(如索沟、扼痕和创伤)时,应采用本术式。
(4)倒Y字形切开法:先按直线切开法切开颈、胸部皮肤至腹上部,再做半圆形切开腹部,将皮瓣向下翻转,腹壁有损伤时可作此术式。
2-1各解剖术式图示
(细实线示直线切法;粗虚线示T字弧形切法;粗实线示Y字形切法;细虚线示倒Y字形切法。)
2.尸体解剖程序
法医学尸体解剖时应按操作程序进行规范化尸解。但因不同案例的要求不尽相同,其操作程序可有区别。以一般最常用的解剖颅腔、颈部、胸腔、腹腔、盆腔的操作程序为例,大致有以下几种:
(1)腹腔→盆腔→颈部→胸腔→颅腔:此顺序是将腹腔、盆腔内脏器官组织取出后再将颈部和胸腔内脏器官组织一起取出,最后解剖颅腔。比较常用。
(2)胸腔→腹腔→盆腔→颅腔→颈部:此顺序是将胸、腹、盆腔内脏器官取出,再解剖颅腔取出脑后,使颈部组织的血液流净,然后剖验颈部,以免在切开颈部软组织时被血液污染,影响颈部损伤、出血的观察。疑似缢、勒、及扼颈致死者采取此尸解程序。
(3)颈部→胸腔→腹腔→盆腔→颅腔:此操作顺序既可先将颈胸部内脏器官一起取出,再取腹腔、盆腔器官,也可将颈胸部连同腹盆腔内脏器官一起取出,然后在尸体外分别检查,最后解剖颅腔。
上述几种不同尸解程序,在特殊情况下,尸解者可以灵活应用,以不破坏损伤和病变,有利于寻找死亡原因和死亡机制、确定致死方式为原则。如右侧肾上腺的摘取,因它紧贴肝,可以在分离肝的同时取出,以免破坏或者在肝摘除后难以寻找。
3.法医病理学尸体解剖方法和内脏器官取出与检查
解剖术式有多种,但一般情况下以各内脏器官联合取出法优点较多:①能保持各内脏器官联系,便于观察其相互关系;②保持各内脏器官血管联系,便于检查病变与血管病变的关系;③按系统将各内脏器官联合取出,便于教学讲解。
(1)暴露胸腹腔
胸腹腔一般的观察:自下颌下缘正中开始,沿胸、腹正中线,绕脐左至耻骨联合部作直线切开。分离胸壁皮肤及皮下组织,向左右外翻。切开胸壁皮肤及皮下组织时,注意腹壁脂肪层厚度(通常约1.5cm)及颜色、肌肉性状及颜色。然后以有钩镊子夹住腹膜向上提起,用小刀割破一孔,从孔中伸入左手的示指与中指,略向上提,以剪刀沿两指之间剪开腹膜。切断连于胸壁下缘的肌肉,暴露腹腔,注意腹腔内有无异常气味,腹腔内有无腹水、积血,大网膜情况及各内脏器官位置是否正常。大网膜在正常时呈灰白色,菲薄而透明,仅含少许成条的脂肪组织。查验大网膜时要注意大网膜的位置、颜色、形状、有无脂肪坏死灶或肿瘤转移灶。当腹腔器官有损伤或炎症时,大网膜可向病灶部位移动,并与之粘连甚至形成包块,所以大网膜有“腹腔内的警察”之称。
检查肝、脾、胰等器官时,要注意肝右叶前缘是否超出肋缘,左叶前缘超出剑突下多少厘米;脾的前端是否超出肋缘,脾被膜是否皱缩。沿胃大弯剪去大网膜并将胃向上翻转暴露胰腺,检查胰腺周围脂肪组织有无坏死,胰被膜是否出血。注意膀胱的充盈度,其顶端是否已超出耻骨联合上方。因为一般人在临睡前有排尿的习惯,从膀胱内残余尿的多少可以粗略估计该人于上床后多久死亡。注意胃肠有无胀气,各内脏器官之间有无粘连。如为中毒案例,应收集相关内脏器官(胃、膀胱)的内容物以供分析。注意横膈的高度,正常横膈的顶点,右侧为第四肋间(或肋骨),左侧为第五肋间(或肋骨)。
距肋软骨交界处约1cm的软骨上用软骨刀作斜向切断,切开胸锁关节,并用骨剪剪断第一肋骨。然后以左手持胸骨,右手用刀分离连于肋骨上的膈肌、结缔组织,缓缓揭去胸骨,暴露胸腔。注意胸腺大小,胸腺是否已为脂肪组织所替代。观察胸腔各内脏器官的位置及彼此关系,肺及胸壁、横膈或心包膜有无粘连。如有胸腔积液,应注意两侧积液的量与性状。剪开心包膜,注意观察心脏的大小、心包积液含量和性状、心包有无粘连。若要取血液供化验或培养,可在此时抽取右心血液。将右肺向前翻转,用剪刀将主动脉及奇静脉分开,即可见胸导管并进行检查。检查后,将肺恢复原位。胸腔中的肺,因血管丰富,能保存毒物异味,在揭去胸骨时即应注意,不要到解剖结束才发现,为时已晚。取下的胸骨,用锯作纵形锯开,观察骨髓情况。
(2)颈部和胸腔器官取出与检查
①联合取出法:如胸部为Y形切开,须将胸前已剥离之皮瓣,再向上剥离翻转直到下颌弓处,以完全暴露颈部各器官,检查其各器官及血管后,于甲状腺后缘沿上下甲状腺动脉找出两对甲状旁腺取出固定。然后用颈刀自颈部切口插入下颌骨正中插入口腔,紧贴下颌骨内援向两侧切断口腔底部的软组织,随后一手用有齿钳子自切口伸入口腔内夹住舌壁切断,这样就可与口腔壁及咽壁分离。进而再将气管(连同甲状腺)及食管等与周围组织、脊柱的联系加以分离,直达胸腔入口为止。然后在胸腔入口处或其上切断锁骨下动脉及颈总动脉等。随后将口腔及颈部器官连同心肺一起向下拉,使胸腔器官与背部脊柱相连软组织相互分离,直达横膈为止(如胸膜有纤维粘连而不易剥离时,应从胸腔切口将胸膜壁层协同肺一起剥下)。将上消化道(舌、扁桃体、咽、食管),上呼吸道(喉、气管连同甲状腺,支气管)连同心、肺一起取出。如需与腹腔、盆腔脏器一起取出,则沿膈肌与胸壁相连处切断膈肌,并从后腹壁分离腹腔和盆腔器官组织,即可联合取出全部内脏器官待查。
②器官分别取出法:即可先取颈部再取胸腔的器官,亦可先取胸腔器官再取颈部器官。
a.心脏及大血管检查:用左手提起心脏,在各大血管进出心包处剪断主动脉、肺动脉、肺静脉及上下腔静脉(其中,主动脉距瓣膜5cm、肺动脉距瓣膜2cm、上下腔静脉距其入口处1cm)后取出心脏。可用电子秤称心脏重量,可用死者
右拳比喻心脏大小或测量心脏纵长、横宽,观察心外形有无改变、左右心有无扩张或延长。观察心外膜情况,包括颜色、是否平滑、光亮,心外膜下脂肪有无增加。如疑有空气栓或脂肪栓者,开胸时切断肋骨的外置可稍偏外(图2-2),并暂不切断第一、二肋骨,以免切断内乳动、静脉。先严密结扎进出心脏的各大血管,取出心脏后置于水面下,剖开右心腔,如有气泡或油滴逸出,为空气或脂肪栓塞之证明。
图2-2 虚线为肋软骨切
依血流方向剖开心脏(图2-3)。先剪开上下腔静脉,然后自心后外侧缘分别剪开右心房、右心耳,检查右心房内有无血栓,卵圆孔是否闭合,探针能否通过,心房内膜及三尖瓣表面有无增厚变形,检查瓣膜口是否狭窄(正常可通过两指),用长刀或肠剪的钝端插入右心室,沿心之右缘(相当于后室间沟)切开三尖瓣口。用长刀或肠剪托于前乳头肌与右心室前壁之间,沿室中隔往上剪开肺动脉。此时右心室完全暴露。然后剪开左右两对肺静脉口,观察左心房上部,再剪开左心耳,检查二尖瓣膜有无增厚变形,有无血栓。然后用长刀插入二尖瓣孔,刀尖突破心尖根部,但剪前须将其前之肺动脉稍向左剥离,以免被剪断。检查各瓣膜及心内膜情况(各心瓣膜周径、色泽、质地、光滑度、有无粘连、增厚或缩短,二尖瓣及三尖瓣的腱索有无变细或增粗、短缩);各房室内膜色泽、光滑情况。
图2-3 实线箭头示顺血流方向剪开心脏线
冠状动脉的检查:先检查主动脉根部内膜之冠状动脉开口,自左右冠状动脉主干开始,沿冠状动脉主要分支与其纵轴相垂直以0.2cm间距做横切,观察各冠状动脉主要分支情况,检查冠状动脉有无硬化、狭窄、闭塞或血栓等。
b.上消化道:舌(黏膜色泽,有无咬痕、有无糜烂、溃疡、白斑、舌苔),咽(黏膜色泽、湿润、有无病变),扁桃体(表面、切面情况,有无肿大及炎性渗出物),颌下及舌下腺(有无肿大)。自上而下剪开食管后壁,检查黏膜(色泽、湿润、光滑情况、有无异物、凝血块、黏膜有无损伤、出血、溃疡、及静脉曲张),然后用剪刀自下而上把食管分离到喉头。
c.上呼吸道:用刀从正中线将舌和喉壁(包括会厌、甲状软骨、环状软骨等)切开,再用剪刀沿气管前面正中线切开气管及左右支气管及其分支,检查管腔(有无异物、损伤、假膜、扩张、狭窄、黏膜色泽、光滑等情况),气管旁及气管分支处淋巴结(有无肿大、颜色)。
d.甲状腺及甲状旁腺:观察其位置、大小、重量、左右两叶形状、色泽、质地、有无肿大。切面色泽,有无结节囊肿(甲状旁腺必要时才进行检查)。
e.肺:可以一起取出气管、支气管及两肺,也可在两肺肺门处切断支气管、血管等联系后分别取出左、右肺。观察左、右肺外形、肺膜情况,胸膜是否光滑,有无粘连,再用手摸肺实质有无捻发感,有无硬结、肿块或实变病灶、肺气肿区。切开肺叶之前需秤左、右肺重量。然后将肺摆成如在胸腔内位置状态,肺的外侧
凸面向上,然后用脏器刀自肺外侧缘对准肺门作纵切面,一般切两刀(图2-4)。切左肺时,肺底向着解剖者。切右肺时,肺尖向着解剖者。检查各肺切面的色泽、有无硬结、实变、肿块或病灶。压肺切面,有无液体流出,有无内容物自小支气管溢出。检查支气管内有无异物阻塞,有无黏液、溺液及其颜色、性状和数量;黏膜有无损伤和出血及炎性渗出物;支气管壁是否增厚;支气管有无扩张。肺动脉及其分支有无血栓和栓子;肺门淋巴结颜色,是否肿大。
图2-4 纵切肺脏线
(3)腹腔及盆腔内脏器官的取出与检查
腹腔及盆腔脏器的取出可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常用的方法有以下几种:①各器官分别取出法:即按一定顺序逐一将各个内脏器官分别取出。其顺序是脾、小肠、大肠、胃、十二指肠、胰、肝和胆囊、肾上腺、肾和盆腔内脏器官。②按系统局部联合取出法:即先取出脾后,将消化系统之肝、胃、肠及肠系膜、大网膜一起取出待检,或将肝、胃、十二指肠联合取出,空肠、回肠与大肠联合取出,再取出泌尿生殖系统器官和直肠。③腹腔盆腔器官联合取出法:即将全部腹腔盆腔脏器一起取出再分别检查。甚或将腹腔、盆腔脏器与颈部、胸腔脏器一起取出。
各器官分别取出法如下:
①脾:将大网膜剪离,将胃向上翻后暴露小网膜囊,检查脾血管腔内有无血栓形成。若无血栓,将脾从左肋下拉出后,剪断脾门血管等组织后,取出脾;若有血栓,则将脾与胰、十二指肠和肝一同取出。脾重量、大小、外形(正常形态与切迹是否存在,质地如何)、表面颜色、状态(脾被膜是否紧张、平滑或增厚)。如有破裂,应检查破裂的部位、形状、范围及程度。剖验脾使用脏器刀沿其长轴自外缘向脾门作一切面,再依次作数个平行切面。检查被膜的厚度,切面颜色、状态(红髓色泽、脾滤泡及脾小梁形态变化、脾髓质能否被刀背刮下、有无出血、梗死灶和结节形成)。
②空肠、回肠及结肠:将横结肠向上翻转,并将全部小肠移到尸体右腹外侧,即可找到十二指肠曲的空肠开始段,在此结扎两线。在两结扎线之间切断肠管。左手执断口下空肠,右手执刀沿肠系膜与小肠相连外逐步切断肠系膜,使小肠与肠系膜分离。分离到回盲部时,宜用剪刀沿升结肠将其与腹后壁、腹膜组织分离。在横结肠剪断胃结肠网膜组织。在降结肠亦用剪刀分离其他腹后壁相连之组织到直肠。然后在乙状结肠与直肠交界上5cm处切断,小肠及结肠即可取出。
a.小肠:小肠全长度,浆膜情况(颜色、是否平滑、透明);肠内容物(食物色泽、有无寄生虫);肠壁(有无增厚、肠腔有无扩张、狭窄,黏膜色泽,有无出血、坏死、溃疡、肿瘤或病灶);肠系膜及其淋巴结(肠系膜色泽,有无粘连,肠系膜淋巴结是否肿大等)。
b.结肠:长度,浆膜情况(颜色、是否平滑、透明),肠腔有无扩张或狭窄及内容物,有无寄生虫;肠壁有无增厚,黏膜色泽,有无肿瘤及其他病变。
c.阑尾:长度,浆膜色泽、有无渗出或病变情况,肠腔有无扩张或狭窄、阻塞、粪石、寄生虫、肿瘤。
③胃、十二指肠的取出和检查:根据不同情况一般采取下述三种不同方法:
a.原位剖验法:用肠剪在十二指肠第三段前面正中剪开,再沿第二段和第一段的前壁剪开。剪至幽门时将手指伸入其内探查是否有肿瘤或狭窄,再沿胃大弯剪开至贲门部,按检查幽门同样方法检查贲门,最后将胃与食管切断。此法可避免破坏Vater壶腹部。检查胆道是否通畅。对疑有胃、十二指肠溃疡穿孔,或其附近有脓肿与肝、胰等器官有粘连时,可在原位检查其病变关系。检查胆道是否通畅时,挤压胆囊,观察十二指肠乳头处有无胆汁排出。
b.完整摘除法:法医学检案中,对怀疑中毒或其他原因需要胃内容物做化验检材的尸体,应将胃贲门和幽门两端用钳夹住或用双线双重结扎后在其间切断取出全胃置于盘中待检。
c.联合取出法:怀疑胃、食管交界处有肿瘤或静脉曲张时,应将食管与胃一起取出。怀疑有胆管肿瘤、结石等病变时,可将胃、十二指肠、胰及肝、胆等联合取出。检查胃内容物的成分、数量、色泽、形状及消化程度,有无特殊气味、药物颗粒、凝血块及其他异物;胃的大小、胃壁厚度、胃黏膜有无出血、炎症、溃疡、肿瘤和损伤。特别应注意查找胃黏膜皱襞内有无药物粉末、颗粒或碎片。如胃内有出血,应仔细查找其原因。必要时,收集全部胃内容物及部分胃壁备检。
④肝、门脉、胆道系统:首先在肝门部检查胆总管,用小刀或剪刀在胆总管下段作一斜切口,由该处插入探针,检查有无阻塞,然后由原切口向上剪开胆囊管及肝管,检查其内容物,胆管有无瘢痕及狭窄。沿胆囊长轴纵行剪开胆囊,将胆汁收集入容器,有无结石、寄生虫,胆囊壁厚度及黏膜情况,但为了避免胆汁污染,一般应在体外剪切胆囊。将胆囊与肝分离时,因其二者粘贴较紧,应注意不要损伤肝及胆囊壁。接着检查门脉系统。在胆囊管下方,上至肝内左右分支,下至肠系膜上静脉吻合处剪开门脉,检查静脉壁及腔内有无异常。
分离肝时,先用剪刀剪断隔面的镰状韧带、左右三角韧带,分离膈肌。在肝右叶后面下部与肾上腺分离时勿损伤肾上腺。最后切断肝圆韧带、肝门血管及胆管,取出肝。观察肝表面是否光滑,肝的色泽、质地及肝边缘情况,有无损伤,测量肝的大小和重量。然后用长脏器刀从隔面沿左右肝叶最长径切开,再作数个平行切面。观察切面颜色,肝小叶结构是否清楚,有无肿块、脂肪变性、坏死灶、囊肿及假小叶形成,汇管区结缔组织是否增多。如有损伤,应仔细检查损伤的部位、形状及范围。
⑤胰:将胰与十二指肠及周围组织分离,观察胰周围脂肪组织有无脂肪坏死,胰包膜下是否出血。然后取出胰腺,观察胰的大小、颜色、形状和质地,测量其长度,扪其有无肿块。从胰头至尾部作一纵切面,找出胰管,用探针引导纵行剪开胰管,观察其管腔大小、管壁和管腔内容物的情况。再将胰腺作多个横切面,观察小叶结构,间质有无出血,有无肿块及坏死灶。
如疑有脂肪坏死,在可疑处滴加20%硫酸铜水溶液,若有脂肪坏死,则呈亮绿蓝色反应。
⑥肾上腺:切开左右腰部后腹膜,划开肾上极周围脂肪组织,在腹腔内原位取出肾上腺。右侧肾上腺亦可在分离肝脏时先取出。观察左右肾上腺的形状、大小、重量,切面颜色与状态(正常髓质灰红,皮质色黄浊),有无出血、坏死。
⑦泌尿生殖系统:在原位检查肾、肾动脉及输精管,观察其位置、形状,肾周及后腹膜组织有无出血或血肿,输尿管有无异常分支、阻塞和扩张。观察膀胱充盈程度,子宫、输卵管及卵巢的位置、大小、形状,然后将泌尿生殖器联合取出。
泌尿生殖器联合取出的方法:
男性尸体:自腹壁原切口沿两侧腹股沟管向阴囊作一切口,然后把睾丸、附睾及精索拉到腹腔内。再用手自耻骨联合内侧面逐次划开盆腔腹膜外的软组织,从而把膀胱、前列腺及尿道后部相辖的组织剥离,再向后侧分离直肠后的软组织。在剪断髂内静脉等组织后,用长刀在尿道膜部及肛门上2cm切断;另外,在两肾外缘各作一弧形切口,提起肾和输尿管直到膀胱,将全部泌尿生殖器官和部分内生殖器一起取出待查。
女性尸体:将肾和输尿管提起置于左、右腹腔外后,自耻骨联合内侧面开始逐次向外、向后分离盆腔腹膜外的软组织,从而把与膀胱、阴道、直肠相连的软组织分开,然后用长刀在尿道、阴道上段和肛门上2cm处切断,女性泌尿生殖器连同直肠便能一起取出检查。
a.肾:分别测量两肾的重量,观察左右肾的大小、形状及表面情况,包膜有无增厚、色泽、是否易剥离,其表面有无颗粒、瘢痕、有无破损等。左手持肾,右手执刀自肾凸面对准肾门作一纵切面,使肾盂对半剖开,观察皮髓质交界是否清楚,皮质厚度,有无出血、梗死、肿瘤、空洞等;肾盂有无结石、积水。
b.膀胱、输尿管:膀胱壁有无增厚,黏膜有无破损、息肉、出血,腔内有无结石。输尿管开口处有无闭塞,左右输尿管有无扩张、狭窄、结石、黏膜色泽、光滑情况、管壁有无增厚,男性尸体还应检查前列腺尿道部有无变化。
c.前列腺:左手持前列腺,使尿道膜部断口向上,右手执刀,循射精管方向把前列腺作左右纵深切开,暴露前列腺切面及精囊进行检查。将前列腺分离取出。记录前列腺重量、大小,观察左右是否对称,切面有无出血、肿块或病变。沿精囊长轴作多数横切面,各切面相隔0.3cm,检查精囊内容物性状,有无结核、脓肿等。
d.睾丸、附睾:扩大腹股沟管的内口,一手向上推挤睾丸,一手轻轻用力向上拉取输精管,然后切断其下端联系阴囊的睾丸韧带,即可取出睾丸。也可直接从下腹部皮下找到精索,提起睾丸;亦可直接在阴囊处作一切口,检查睾丸周围软组织,然后切断输精管,取出睾丸。检查睾丸鞘膜腔有无积液,测量睾丸大小、重量,睾丸硬度,鞘膜色泽,厚度。睾丸切面有无改变,用镊子挑睾丸曲细精管和附睾,看能否挑起。附睾有无肿大、硬结,切面有无坏死病灶。
e.子宫、输卵管和卵巢:女性的生殖器官应与膀胱和直肠一并取出,将阴道与膀胱分离,观察子宫和卵巢的大小,表面形状,有无肿块、结节。再沿阴道前壁正中剪开,观察阴道有无损伤、病变及异物;检查宫颈形状、有无损伤和糜烂、息肉和肿块。然后沿子宫颈口前正中线剪开子宫颈及子宫体,一直至子宫底止。然后自子宫底部分别向左右两侧剪开子宫角(呈“Y”形切口)进行检查。量子宫长、宽、厚度,子宫颈有无变化,子宫内膜色泽、质地、厚度,宫壁有无瘤结,浆膜与周围内脏器官有无粘连。检查左右输卵管有无扩张或狭窄、阻塞,管壁有无增厚,黏膜是否粗糙、粘连。自卵巢后缘向前缘方向作一纵切面检查,卵巢大小、两侧是否对称,然后纵切,观察切面黄体大小、有无肿块及囊肿等病变。
⑧血管检查:剪开髂静脉和下腔静脉,检查有无血栓。如有必要,还可检查胸导管,后者起自乳糜池,在第一、二腰椎间前面,主动脉右侧,从膈肌的主动脉裂孔穿过,行走于胸主动脉和奇静脉之间,到第七颈椎前方,再向左上面进入左锁骨下静脉。由下向上剪开胸导管前壁,检查有无结核病变和肿瘤栓子等。
(4)头部
颅脑检查可在体腔内脏器官取出之前或之后,不同案例根据需要来定。
①头皮切开法:切开头皮前先观察头颅是否变形,头皮有无损伤、出血及头皮下血肿。若为蓄发者,可将头发分开,自一侧耳后经颅顶至另一侧耳后作弧形切开,将头皮向前后翻转(图2-5)。若为无蓄发者,则切线不宜经过颅顶,可自一侧耳后经枕骨粗隆至另一侧耳后切开,暴露颅盖骨。仔细检查头皮深部组织有无因外伤所致凝血块,骨质是否受损。
图2-5 沿虚线锯开颅骨
②锯开头骨:检查颅骨有无畸形和骨折,如有骨折应注意骨折部位、形状、数目和范围,然后用细齿骨锯或电锯沿前后作圆周形锯开颅骨内外板。疑有头部外伤者,切不可用凿子,因为它可以造成新的骨折,或者使原有的骨折扩大。
除去颅骨后检查颅盖骨、硬脑膜,注意有无硬脑膜外血肿。再沿正中线剪开矢状窦,观察有无血栓。沿锯缘剪开硬脑膜及大脑镰前端并向后牵拉与蛛网膜分离,则露出两侧大脑半球的全部表面。观察硬脑膜下、蛛网膜下腔有无出血;蛛网膜、软脑膜有无病变。
③取脑:在原位检查后,取脑时以左手指将额叶向后抬起,右手持剪将视神经剪断,继而把间脑的漏斗、颈内动脉和动眼神经切断,将大脑继续向上向后抬起,以暴露小脑天幕,并用解剖刀将附着于颞岩部上缘的小脑天幕切断。此时,左手掌心向上托住大脑,并逐次剪断第4~12对脑神经和第一对颈神经,再用刀伸入枕骨大孔及脊椎管内切断颈脊髓,右手掌心向后用手指托住小脑及延髓,小心地从颅内取出脑,并取出垂体。检查脑表面蛛网膜、蛛网膜下腔及动脉等。脑切面检查一般在固定后进行。固定前必须在大脑胼胝体两侧及前端切断,把胼胝体翻转,拉到后面,使两侧脑室、第三脑室与外界相通,将脑顶朝下,脑底向上,用细绳穿过基底动脉,把线绳两端系于固定液缸外,使脑悬挂于福尔马林固定液,固定一周左右取出检查。
④脑的切开与检查
a.脑表面的一般观察和检验:称重,测量大小。观察脑的外形和表面情况,两侧大脑半球是否对称、有无移位;脑回宽窄,脑沟的深浅程度;脑膜有无充血及出血;蛛网膜下腔有无出血、炎性渗出物及其部位、范围和程度。仔细检查脑表面有无脑挫伤或对冲性脑挫伤及其分布部位、范围和程度。有无肿块、结节、凹陷及脑疝的形成。脑血管有无畸形、动脉瘤及动脉粥样硬化病变,除检查脑底外,还应检查两侧大脑外侧裂内大脑中动脉的主要分支。
若有蛛网膜下腔出血,应注意鉴别外伤性还是病理性出血。故除应检查脑和椎动脉有无损伤外,还要检验有无脑动脉瘤、脑血管畸形和脑血管破裂出血。方法是,在颅底凝血块最多处剪开脑表面的蛛网膜,用流水徐徐冲洗去凝血块,同时用眼科镊辨别凝血块中的血管。操作时耐心细致,动作轻柔、边剥离边冲洗,充分暴露出血处血管,不难找到血管或血管瘤破裂口。若破裂口太小不易发现,可借助放大镜仔细观察。欲保持标本外形,可自脑表面将破裂的血管或动脉瘤体壁及相连的血管壁小块组织做病理切片检查验证。若未发现破裂的血管或动脉瘤,则应多取几块疑有破裂的血管组织检材做切片检查。也可在冲去血块后以注射器将清水注入大脑基底动脉,同时注意观察脑底各动脉分支有无膨出处。用此法通常均能看到脑底血管瘤。若系脑实质内出血进入蛛网膜下腔,则可在脑组织固定后在切脑时检查。
b.脑的固定:先自两大半球之间切开胼胝体,使第二脑室与外界直接相通。若塞入少许棉药于脑室内,可使固定液易于渗入两侧脑室,促进固定。再用粗丝线穿过基底动脉下面,丝线两端系于容器边缘,脑底向上,将脑悬浮浸泡于10%福尔马林固定液中,以保持外形,24小时后,更换固定液一次,固定至一周左右,即可切脑检查。注意勿将脑与其他实质脏器一起盛装固定,以免压扁变形。
c.大脑的切开与检验:一般应在固定之后切开检验。切开大脑的方法有冠状、水平、矢状三种切开方法。可根据不同的案例和要求及颅脑外部检查结果,采取不同的切开方法。以充分暴露损伤和病变,又有利于保存标本为原则。其中,冠状和水平两种切法,应先将脑干和小脑分离,然后再切。矢状切法则不必分离脑干和小脑。分离脑干和小脑时,将脑底向上,用小刀分别在两侧大脑脚的上端横断中脑,即可取下小脑和脑干。
1)冠状切法:冠状切开大脑有五刀、九刀及十二刀法3种。一般常用十二刀法将脑切成十三块,以便观察脑内不同切面的各种解剖结构及其病变。十二刀法的口诀是:“前三后三均等分,四至九刀标志寻。”即颞极前的额叶部分均等切(三刀分成)三块,胼胝体后均等切三刀(分成四块)。因中间段脑组织有大量神经核团,与生命活动关系紧密,故应严格按照脑底的解剖标志切开,暴露各处重要部位(图2-6,表2-1)。各切线的解剖标志及切面所暴露的组织结构列于表。必要时可将其中任一切块再剖分为二,深入观察。九刀法是省去前后的第一、二和十二刀,将脑切成十块;五刀法则是只切十二刀法中的第三、五、六、七、九刀,将脑切成六块。
图2-6 切脑表面标志,十二刀冠切法
冠状切法较常采用,但对于脑底血管有病变、中线肿瘤患者及部分脑干损伤者不宜采用此法。
表2-1 大脑十二刀冠状切法的解剖标志和各切面的组织结构
刀次 |
外部标志 |
切面暴露的解剖部位 |
取材部位 |
1~3 |
颞极前均等分 |
额叶面的灰质和白质 |
|
4 |
颞极至漏斗中点 |
胼胝体之膝部第四侧脑室 |
额中回 |
5 |
漏斗基底部 |
尾状核头部、豆状核及第三脑室 |
纹状体 |
6 |
经乳头后缘 |
尾状核体部、豆状核、内囊、外囊、屏状核、丘脑前部、杏仁核 |
杏仁核 |
7 |
中脑横向中央线 |
乳头体、视丘、尾状核、豆状核、内囊、屏状核、外囊、杏仁核 |
乳头体 |
8 |
中脑后缘 |
尾状核、视丘后部、红核、黑质、海马、豆状核、侧脑室 |
海马、丘脑 |
9 |
胼胝体后缘 |
视丘、海马、尾状核、侧脑室 |
顶叶 |
10~12 |
均等切 |
顶枕叶之灰、白质 |
枕叶放射区 |
2)水平切法:脑底向下,分开大脑间沟,在胼胝体上方向两侧做水平切面,暴露两侧侧脑室前后角,用刀插入侧脑室的室间孔内,向前向上切开胼胝体,并将胼胝体向后翻转暴露第三脑室。检查脑室大小及中脑导水管有无阻塞。再在第一切面下1cm处做一个全面的水平切面,暴露基底核深部。还可根据需要做多个切面,亦可将脑每隔1cm做水平切面。
3)矢状切法:不分离脑干和小脑。将脑底向下,沿大小脑及脑干正中切线开一刀,暴露两侧大脑半球、脑干和小脑的纵切面、中脑导水管和第四脑室。必要时,可将一侧或两侧再行冠状或水平切面。此法对检查脑室系统、大小脑和脑干中线的损伤及病变较为适用。
大脑切开后应检查各切面解剖结构是否正常,有无损伤、出血、囊肿及软化灶,脑室是否扩大、有无阻塞、左右两侧是否对称。若有出血,注意出血的部位、数量和波及途径与范围。
d.小脑的切开与检验:小脑的切法亦有三种,尸解者可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不同切开方法。
1)与脑干保持原来联系,刀口与脑干垂直将小脑做多个横切面。此法可显示第四脑室病变,并显示小脑皮层较清楚。
2)先在小脑蚓部做一矢状切面,分开小脑两半球,检查第四脑室后将小脑与脑干分离,再从小脑后外斜向小脑底将两侧小脑半球做多个矢状切面。此法既可检查第四脑室病变,也可显示小脑齿状核的病变。
3)在小脑底部与脑干分离并检查第四脑室后,由小脑后外侧向小脑底部做一水平切面;需要时再做1~2个水平切面。小脑切开后,注意观察各切面有无损伤、出血、肿瘤和软化灶;检查第四脑室有无病变。若有出血,应注意出血的部位、数量、波及范围。
e.脑干的切开与检查:脑干的切开方法有两种:
1)和小脑保持原来联系,刀与脑干垂直同小脑一起做多个横切面。
2)将脑干与小脑分离,沿中脑、脑桥和延髓做多个横切面,每个切面间距为0.3~0.5cm,观察脑干每个切面有无损伤、出血及其他病变。注意脑干周围小血管有无畸形和病变。
f.脑检查的注意事项:法医学尸检中脑的检查非常重要,特别是有蛛网膜下腔出血或脑出血的案例,要鉴别是病理性出血还是外伤所致时要认真仔细,采用方法得当。
1)取脑时注意勿损伤脑底动脉环结构。
2)检验时机:虽然脑组织经固定后较易切开和观察,但对于血管畸形或动脉瘤破裂病例,新鲜标本较固定后易于观察。故应在固定之前认真检验。
3)无论在固定前还是固定后,切脑时应在每切一刀前,先将刀浸湿或涂上酒精,以免脑组织黏着刀面,影响切开。
4)切脑时脑的位置应摆正。做矢状切面时,脑顶朝上,纵向放置;冠状切法时,脑底朝上,横向放置;行水平切法最好用切脑架。
5)应按照脑的解剖标志切脑,以暴露各个重要部位,便于观察病变。
6)切脑时刀刃对准切线标志,刀刃面始终与桌面垂直,用力均匀,由前向后一次切开,切忌反复前后拖拉。切后将各脑块按序平置于方盘内或桌面上,便于检验、取材。
7)对肉眼检查时仅见轻度脑挫伤、脑干有细小出血灶及疑有动脉瘤、脑血管畸形等病变者,均应取检材做病理切片检查。
g.脑组织取材部位:原则上经肉眼观察疑有病变的部位均应取检材,如疑有脑血管畸形、动脉瘤等病变处。但按解剖结构常规取材部位是额叶、顶叶之间后中央回、枕叶放射区、纹状体、丘脑、海马回、杏仁核、中脑、脑桥、延髓和小脑等12块。每块厚0.2~0.3cm,2cm×2cm大小。必要时标示包埋面。注意记录各块部位、编号并绘制简图,便于查对。
⑤颅底检验:剪开下矢状窦、乙状窦及横突,观察有无血栓形成及凝血块等变化。撕去颅底的硬脑膜,观察颅底有无骨折。若有骨折应查清骨折线的数目、大小、形态、走向及彼此关系。检查颅骨各部位有无出血。颞叶及小脑有脓肿者,应凿开颞骨岩部,检查中耳有无感染。
对疑有视神经及视网膜损害(如甲醇中毒)时或视网膜出血者,应取眼球检验并作病理切片检查。方法是:用凿轻轻凿开覆盖眼球上面的薄层眶板,用镊子将眼球向后轻拉,小心剥离巩膜角膜联合处的皮肤,取出眼球,检查眼球及眼窝有无异常。然后用经福尔马林液浸湿的棉花或纸团塞入眼窝,使眼部保持正常外形。将眼球固定2天后切开,检查黄斑、视神经乳头等处有无病变,并取材制片镜检。亦可在凿开眶板后,用小的剪刀沿眼球赤道切开,仅取眼球后半部及视神经组织块制片镜检。
(5)脊椎骨检查和脊髓的取出
麻醉意外、高处坠落、交通事故等外伤时,或有先天性脊柱畸形、脊柱肿瘤或结核病变等疾病时,必须检查脊椎骨和脊髓。可从颈椎开始,依次向下检查脊椎骨折、脊椎移位、椎间盘脱出、椎间韧带及脊椎周围软组织撕裂、出血等外伤情况和其他病变。
欲取脊髓,可先让尸体呈俯卧位,在胸部置一木枕垫高。然后从枕骨突起开始,向下沿脊椎棘空直至骶骨,将皮肤作一直线切口。去除棘突和椎弓周围软组织,在棘突两侧,用单板钜或脊椎钜锯开骨质,再用骨钳钳去骨片,暴露硬脊膜,检查脊膜外出血等病变。脊髓上端位于第一颈椎,此处不易锯开,可自其下方将脊髓从椎管拉出,然后用剪刀剪断硬脊膜和脊神经,至此便可将脊髓全长包括马尾分离和取出。或连同硬膜取出整条脊髓。沿前后正中线剪开脊髓硬膜检查。然后放福尔马林液固定一周左右进行检查。各段切面情况要注意观察灰质、白质变化情况,有无出血及软化灶脊神经和椎管有无异常变化。
(6)骨髓检查
取胸骨骨髓时,可持钳压胸骨挤出骨髓,或者从切面上刮取骨髓。切取的骨髓,须把混杂的骨碎片剔除干净,如仍有骨碎片时,可放于新加醋酸较多的岑克氏液中固定,可帮助脱钙。其后,不必再脱钙即可按通常方法切片,其骨髓细胞染色比用强酸脱钙者好。四肢长骨骨髓检查,在血液病时有价值。常于该处皮肤作10cm长的横切口,分开骨表面附着的肌肉及筋膜,然后选择2cm的两点锯入。待锯至约达该骨厚度的1/3时,换用凿及锤轻轻凿去该表面骨片,显露骨髓,然后用骨匙自该处刮取足量骨髓组织放置在吸水纸上堆成一堆包好,投入固定液内固定。
(7)关节检查
必要时才进行。可行膝、踝、腕等关节剖开检查。以膝关节为例:将尸体腿伸直,在关节皮肤上行U形切口U形切线基地划过髌韧带之上,两侧切开后,将皮瓣及其下的髌韧带、髌骨、股直肌及其周围组织向上翻转,同时弯转下腿,则股骨及胫骨之关节面均显露,可详细检查或取下。检查关节腔有无积液、异常物质,关节软骨、滑膜是否光滑或破坏。
法医在尸体检查时常会遇到一些特殊类型的尸体,如无名尸、碎尸、开棺验尸(尸体发掘)、高度腐化尸体、白骨化尸骨、传染病尸体以及群体死亡(车祸、空难、中毒等)等,这类尸体的检查难度较大,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与常规尸体有所不同。
1.概念:不知姓名又一时无主认领的尸体,称为无名尸体。无名尸体的检验多见于人口流动度较大、交通繁忙的城镇、车站、码头及江河湖泊,遇见于边远山区或野外荒地。
2.检验的目的和任务:除要解决一般法医尸解应解决的问题外,应重点注意发现个人特征,为查找尸源及认定死者提供线索和证据。
3.方法步骤:
(1)注意尸体所处环境、位置,确定是否原始现场。
(2)分别拍摄死者的全身和面部照片。
(3)详细检查衣着服饰特征及随身所带物品,尽可能发现有关线索。
(4)除常规尸检项目和内容外,重点检查尸体外表的个人特征。包括性别、身长、体型、体重、营养及发育状况、有无畸形、残疾、头发类型及特点、脸型、肤色、眉毛、胡须、齿列、有无龋齿和义齿,手足的职业特点、指甲长短和形状,唇、甲有无染色,皮肤有无纹身、特意瘢痕和其他病理改变及其种类与分布特点,戴饰物的类型和特征,尸体及衣物的卫生状况等。
(5)解剖中应特别注意胃内容物的种类、性状及消化程度,内脏器官有无寄生虫病,骨骼有无骨折及其他部位损伤和愈合情况。
(6)采取血液、毛发作血型及DNA检测;采取指纹备作对比。
(7)女尸要检查有无妊娠及被奸情况。
(8)采取必要适量的检材辅助检验。
最后根据案情调查、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和辅助检验等作综合分析,提出个人识别的依据,确定死因,推测死者的年龄和死亡时间,判断案件性质。
1.概念:尸体受暴力作用而被分解成数段与数块,成为碎尸或肢体离断。既可见于刑事犯罪案例,亦可见于民事纠纷如工伤事件及交通事故,以及地震、洪涝等意外灾害时。偶见动物对尸体的毁坏、水中尸体如被轮船螺旋桨叶片切削或随急流冲击礁石等所致的碎尸。刑事案例中,法医检验碎尸的主要对象,是罪犯杀人作案后,为掩盖或毁灭罪行而移尸灭迹所致的碎尸。
2.检验的目的和任务:
(1)种属鉴定,所发现的碎尸段块是否人的肢体和内脏器官组织。
(2)是否属同一人。
(3)推测或确定尸体的性别、年龄、身长、职业、血型、容貌及其他个人特征。
(4)确定死亡原因。
(5)推测死亡方式和死亡时间。
(6)推测碎尸的时间、方法手段及其工具。
(7)推测罪犯的职业及碎尸的目的。
(8)收集其他有关犯罪证据。
3.检验的方法步骤:
(1)现场勘查:了解案情后,认真仔细地进行现场勘查。碎尸案例的现场可有杀人、碎尸和转移、丢弃碎尸段块的几种现场。故在勘查现场时,应尽量找全尸块,以便获得个人识别和扩大侦破案件的线索。
(2)保留物证:检查转移、丢弃碎尸段块所用包装和容器的种类,常见的包装有衣服、布单、木箱、纸盒、纸箱、麻袋、塑料袋、尼龙袋及捆扎的绳索等。
(3)检查碎尸:先对碎尸的各部分逐段逐块地检查。根据形态学特征确定部位,观察各部位死后变化的程度、分布特点,表面有无损伤、病变及其形态特征,注意离断面的损伤特征、有无病变。对不同部位的各种损伤要注意区别是生前伤还是死后伤;是分尸形成的还是其他暴力所致。然后按解剖结构拼拢,检查有无残缺,待拍照后再进一步检查。对较完整的段块及器官,应按一般法医学尸体解剖常规进行检验。
女尸要注意检查生殖器官,判断有无被强奸。新生儿尸体要注意是死产还是活产。
(4)检查碎尸的附着物:观察各碎尸段块的表面和离断面有无附着物及其种类、大小、颜色、形状,并收集、分装、编号送检和留作物证。如有衣服或衣服碎片,应检验其衣着特点。
(5)采取必要足量的检材:如病理切片、生化或毒物化验检材等,但应视各个案例的具体情况而定。
(6)采取各种文证、物证:如票证、卡片、纸片、血痕、毛发、牙齿、指纹等并及时送检。
1.概念:开棺验尸又称尸体发掘,是指对已埋葬的尸体挖出进行检验。随着火葬的实行,开棺验尸(尸体发掘)现已较少见。
2.需要进行开棺验尸(尸体发掘)的案例:
(1)对死因或者死亡方式有争议又未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者。
(2)虽经检验,但未能澄清疑点或检验所获材料不齐或证据不足,需再次检验或复核检验者。
3.检验的目的和任务:获取有关罪与非罪的证据,解除各种怀疑和解决开棺验尸前提出的诸如死因、死亡方式等有关问题。
4.检验的方法步骤及注意事项:
(1)详细了解案情、开棺验尸的目的,分析开棺验尸的价值及其可行性。
(2)遵守我国《尸体解剖规则》和当地的风俗习惯,全部发掘工作应在司法机关主持和有关人员的密切配合下进行。
(3)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组织、思想、检验条件和检查器材、工具的准备。对可能难以解决的问题和疑点应事先向委托单位及有关人员解释说明,尽可能通知死者家属和(或)死者所在居委会或行政村派负责干部到场。
(4)开棺验尸前了解尸体埋葬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埋葬处的水土情况:了解土埋尸体包装情况、棺葬者的棺材质地、衣着情况,有无随葬物品及其种类,并在开棺验尸时拍照、记录和检查。
(5)观察尸体死后变化的程度及有无损伤、毁坏。可搬动的尸体应抬出棺外检验。白骨化者应取出全部尸骨,或者应就地检验。
(6)具备解剖条件的尸体,应按一般法医尸体解剖常规进行,或者根据检验要求和尸体腐败程度,尽量进行检验。
(7)除进行一般项目检验外,对不同死因的尸体,应按不同的检验方法和步骤进行。如疑为机械性损伤致死的尸体,应检查各部位有无损伤,若有损伤要详细检查损伤的部位、数目、种类、形状及特点,但应注意动物对尸体的毁坏情况和腐败对尸体的影响。
(8)注意收集有关检材和物证。特别是对已腐败的尸体,应尽量采集可能发现的有价值的检材和物证。如骨骼的损伤、创腔内金属异物和肿瘤、结石、动脉粥样硬化等病变。对疑为中毒死亡的尸体,未腐败者可按常规取材,否则应根据尸体腐败的不同程度采集有关检材。除应收集尸体的毛发、骨骼、指甲和牙齿外,还应采集相应器官部位的肉泥或泥用作检验,同时采集棺外及附近的泥土作对照。
(9)检验结束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当地习俗组织人力处理好尸体及坟墓。
(谷建平、李明、 刘洋)